日前,太湖法院开具2021年首张“妨碍诉讼程序罚单”。法庭在审理胡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其提供的借条字迹与其自己诉状签名高度相似,庭审中被告韩某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借条笔迹系其书写,经法官庭审释明利害关系和细致的审查,胡某最终如实陈述事情原委,原告胡某因时间久不慎将韩某向其出具的借条遗失,遂自作聪明,按原样式自行书写一份借条后起诉韩某。后该案虽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但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借条确系原告伪造,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韩某借款事实存在,但原告胡某在诉讼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应予处罚。为此,太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胡某罚款2000元。
法官提示:司法审判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不仅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绝不容许任何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