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规范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府检联动工作要求,8月29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与宿松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会签《宿松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辖区内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审查经营活动的申请、审批、监督、销假和检察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事由、外出请假审批流程、外出期间的监管措施、检察监督的事项及方法等内容。在规范监管的同时,注重保障社企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畅通外出请假渠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该《办法》的出台,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管理提供了重要遵循,保障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向好发展。下一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切实保障相关举措落到实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作者:吴广 初审:熊敏 终审: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