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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依法依规拆房屋获法院支持——以个案规范村民自治,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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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西县委政法委
  • 2019-12-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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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四个岳西”建设。12月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村委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拆除房屋而引发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今年6月,岳西某村委会根据乡政府倡导,着手在村内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其间,拆除了原告储某选和储某两兄弟家一间用于堆放杂物的旧房屋,兄弟二人以不当强行拆房已构成侵权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案件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并不一致。考虑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承办法官决定深入事发地,调查事实真相。经过实地勘察和群众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村委会拆除原告家的房屋,是在原告家庭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支持村委会组织开展这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同意村委会为这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所确立的“拆除不补偿”要求和方法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在具体拆除原告家房屋时,村委会派人先行对房屋进行丈量,协助原告家人搬离屋内杂物。在此过程中,两位原告的父亲不仅始终在现场,而且在丈量确认表上签了名,并且自行搬离屋内物品。


   为了解开两位原告的思想疙瘩,尽可能协调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召集双方代表和部分知情群众,同时邀请乡政府包点干部和分管领导到村委会会议室进行座谈。座谈会持续了近五个小时,双方代表开诚布公地谈了各自观点,知情群众陈述了所知道的涉案事实,政府领导介绍了乡、村关于这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整体规划设想。虽然原告方代表最终没有放弃起诉请求,致使案件没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但原告方代表所表现出尊重事实的态度,让座谈会能够顺利进行,也为法院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提供了保障。


   法院判决认为,该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其根据地方政府的倡导,以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为目的,组织开展示范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村委会通过先期征求意见摸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织村民代表参观学习、推选成立理事会等步骤,逐步推进工作开展;在具体实施拆除清理过程中,村委会本着“自愿”原则,对被拆除或清理的建筑物或构置物做丈量登记、签字确认、照相留痕,尽可能完善手续,体现出村委会能够尊重群众意愿,以及对群众利益和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村委会为本次整治工作所确立的“五清”群众做、拆除不补偿等工作要求和方法,所体现的群众事务群众办的观念,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就本次整治工作,村委会协同乡政府作出的规划设计,完整、合理,具有可行性,既体现了村委会工作的计划性,同时也表明村委会并没有漠视被拆房户的实际利益损失。由此可见,该村委会所开展实施的示范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无论是内容和目的,还是具体做法和程序,整体而言,应该都不违反法律有关村民自治的规范要求。两位原告在村委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依其家庭成员代表的认可,已将争议房屋拆除的情况下,主张村委会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提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于实现乡村振兴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通过个案审理,规范村民自治,引导村民积极向善,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探索的地方。近年来,岳西法院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力打造“服务型、为民型、公信型、廉洁型”法官,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全县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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