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县法院宣告对罗新秀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查明,罗新秀于2012年患有精神疾病,先后被送往英山、桐城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病情出现反复,并表现出精神病患者特有的臆想症状及暴力倾向。2013年10月19日,罗新秀见到邻居罗某某,因臆想罗某某要杀他。于是从家中厨房拿起一把柴刀,追赶罗某某并将其杀害。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对罗新秀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新秀杀害罗某某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罗新秀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也无能力看管和治疗,遂决定对罗新秀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