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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无知非法持枪 援助接力力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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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西县委政法委
  • 2020-01-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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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谭某,系岳西县某乡敬老院居民,现年66岁,文盲。20世纪90年代左右,谭某从王某处借来一把土枪用于打猎,且一直由谭某保管,未办理持枪证。本世纪初左右,谭某又从吴某(已死亡)处借来一把土枪,也未办理持枪证,该枪也一直由谭某保管。2013年4月,谭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人举报。2013年9月16日,谭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岳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承办过程 2014年元月2日,谭某在该乡敬老院院长的陪同下来到县法援中心请求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王建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2月8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律师从主观恶意、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辩护,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法院对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接到判决书后,谭某亲属万分焦急,因为谭某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其亲属担心谭某的身体能否承受一年的刑期。2月14日,谭某亲属张某来到县法援中心,要求中心继续为谭某提供援助,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考虑到谭某身体的特殊情况,中心决定继续为其提供援助,并指派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金岳峰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金律师接收案件后,认真查阅一审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提出改判谭某缓刑的辩护意见: 1、非法持有两支非军用枪支,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最终判处谭某一年有期徒刑是鉴于其存在诸多法定从轻情节,这足以说明谭某符合判处缓刑的关于刑期的条件。2、犯罪情节轻微。谭某非法持有两支土枪,完全是其不懂法造成的,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谭某借来的两支土枪,基本上没怎么使用,更没有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3、谭某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认定的自首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是最好的印证。4、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谭某一向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年近七旬,且患有严重疾病,行走都比较困难,不存在什么社会危害性。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金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简要点评 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本案当事人却非法拥有两支土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并没有什么恶意,这说明在广大农村法制宣传任重而道远。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是“打击和挽救并重”,当事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理应得到法律的惩罚,一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打击”原则,而二审法院的改判充分地体现了“挽救”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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