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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给醉酒的你 载我一路同“刑” ——宜秀检察院办理一起醉酒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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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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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出借财物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能整合利用资源,起到既方便彼此,又能增进感情的作用,然而是不是什么财物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出借呢?一起醉酒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告诉你答案是否定的,一时的不以为意,带来的是法律的惩罚。

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宜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甲、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4月22日1时25分许,胡某甲、张某某二人在饮酒后,张某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型轿车交由胡某甲驾驶,行驶至某路口时,碰撞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胡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甲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是宜秀区首例醉酒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宜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胡某甲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最终,犯罪事实、罪名、相关情节、量刑建议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示:借雨伞、借手机充电器、借抹布……社会交往中林林总总的出借,让生活增添了一抹便利和温馨的亮色,但是没有原则的出借,于人于己都是不利的。要谨慎出借车特别是机动车,尤其是在明知对方饮酒情况下,殊不知最后可能会蒙受经济损失乃至刑法处罚,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今年通过并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只有饮酒后开车的驾驶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车主明知驾驶员喝了酒,却仍然将车出借给驾驶员,是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驾驶人员应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守交通管理法规,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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