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与先锋社居委签订《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协作办法》,双方就落实好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达成共识。
一是明确启动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实际情况,由该院刑事检察部根据办案需要向先锋社居委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
二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应满足的条件。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必须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且非本案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辩护人。
三是明确合适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涉案罪名,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未成年人会谈了解情况,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阅看笔录并提出意见。
四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参与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该《办法》的签订与实施,必将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检察环节规范、有序地开展,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