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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大观区法院:禁渔期销售江鱼 四名餐馆经营者被处罚

  • 大观区法院
  • 杨闻珉
  • 2021-05-2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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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江鱼违法,销售江鱼同样违法。2021年5月24日,大观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6名被告人中,除2名捕鱼者外,其余4名被告人均为销售江鱼的餐馆经营者,且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单独或伙同另一被告人杨某乙在东至县香隅镇临江村对面长江干线老虎岗小闸附近水域,使用电捕、地笼、三层刺网等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期间售卖捕获的渔获时,杨某甲分别与被告人吴某、黄某某、杨某某与汪某某结识。四人均在当地经营餐馆,在明知从杨某某处所购是江鱼的情况下,仍与其约定“搞到好鱼就送来”,并将收购的渔获经各自餐馆加工后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事前通谋、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在禁渔区,利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吴某、黄某某、杨某某、汪某某收购渔获并经各自经营餐馆加工后销售。6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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