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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区:七旬老人苦无助 求助法援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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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观区司法局
  • 2022-01-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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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受援人邹某某与安庆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承办律师一年的努力,诉求得到支持,获赔958413.62元。

2020年6月27日,七旬老人邹某某在家因误食鱼刺就诊于安庆XX医院,急诊行“食管镜检查+取异物术”,手术中未见异物,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口腔出现大量血性液体。6月28日急诊行“气管切开术+纤维支气管检查”,气管内未见明显异物,手术后CT显示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等,经抢救治疗后转入ICU治疗。6月30日邹某某出现呼吸急促、心率快、躁动不安。7月1日邹某某出现神志模糊、右侧肢体偏瘫等神经症及体征,头颅CT显示左侧基底节区急性脑梗死,后持续处于植物转态。邹某某家属认为安庆XX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要求X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安庆XX医院认为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错误,要求通过鉴定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再协商解决。

因不懂法律,四处求助无结果,2021年1月初,邹某某丈夫找到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获得法律援助。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其沟通后,考虑到邹某某丈夫已经70多岁,行动不便,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一时间联系十里铺乡司法所,了解邹某某家庭情况,家庭条件困难,因给邹某某治疗还欠了不少债务。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该案,将该案指派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尹伟律师承办。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家属,在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受援人家属沟通交流,做好解释工作,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安庆XX医院。承办人从安庆XX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和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入手,及时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为受援人争取权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1、安庆XX医院对被鉴定人邹某某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损伤后果之间存在明确主要的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邹某某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根据鉴定结果,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撰写起诉书,收集、整理证据,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后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安庆市XX医院赔偿邹某某损失95841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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