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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区法院: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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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静
  •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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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观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阿丽(化名)擅自带离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抚养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阿强(化名)和阿丽婚后育有两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子均由阿强抚养。2025年1月,阿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在案件审理期间,阿丽未经阿强同意擅自将幼子小宝(化名)从学校接走并带离至外地。阿强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阿丽将孩子送回,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调解,但阿丽均表示拒绝送回孩子。阿强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裁定禁止阿丽侵害其抚养权的行为。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阿丽在离婚协议中就婚生子小宝抚养权已约定由阿强抚养,阿丽虽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该案仍在审理中,小宝的直接抚养权并未变更。阿丽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送回,其行为已构成对阿强直接抚养权的侵害。法院遂依法向阿丽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其擅自带离婚生子小宝等侵害阿强直接抚养权的行为,并责令其将孩子限期送回。

法官说法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父母应以子女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孩子的直接抚养和探望问题,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否则只会适得其反。阿丽的行为侵害了阿强的直接抚养权,进而影响阿强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及时制止。受侵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作者:杨静 初审:杨春 终审: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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