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观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不仅为再婚家庭遗产纠纷提供调解样本,更彰显了“和为贵”的司法理念。
据悉,被继承人与配偶均系再婚,婚前各带子女,婚后又共同育有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遗嘱,五名继承人因非原生家庭成员关系,在遗产管理人人选问题上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虽然被继承人家庭情况复杂、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明、各方缺乏信任,但各法定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存在调解基础,为保障后续遗产分割与继承程序的顺利推进,维护和谐家庭关系,承办法官积极与各法定继承人进行电话沟通,引导各方通过调解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以便妥善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的特殊性,从情、理、法维度细致分析,一方面向申请人阐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应维护全体继承人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处置遗产;另一方面,疏导各法定继承人情绪,要求遗产管理人签订《遗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确保依法履职。
最终,各方就人选达成一致,共同推选申请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人遂撤回申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