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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区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守护群众“钱袋子”

  • 大观区人民法院
  • 聂姗姗
  • 2024-01-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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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揭示非法集资犯罪手段,提升人民群众对相关违法犯罪的甄别力,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大观区法院公布一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胡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18年初,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协商, 以某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载体,在合肥、安庆等地相继成立分公司,对外向不特定的老年人群体以养老为噱头,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进行养老投资。

被告人胡某、邓某等人决定在安庆组建的分公司开展业务,2018年3月始,被告人胡某、邓某和李某明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安排团队成员,在安庆市多个老年人聚集较多的菜市场、公园等地,以散发传单、登记联系电话跟踪回访、组织各地参观旅游活动、到某养老总部试住、在公司会议室内和安庆市某酒店内组织开展宣传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向安庆市周边老年群众推销养老服务,并以养老公司床位稀缺,可以接受预定,若预定后不消费可获得每年8-14%的高息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进行投资。截止2020年7月, 某养老公司安庆分公司共计吸收资金29801186元,涉及投资人员384人,造成资金损失26462183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邓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授意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3775万元,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3222万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邓某在其参与的犯罪数额内退赔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投资需谨慎再谨慎。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在投资或储蓄过程中不要盲目和冒险,应选择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有相应理财资质的专业机构,切莫占小便宜吃大亏,甚至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单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作者:聂姗姗  初审:杨春  终审:凌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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