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稳定的金融秩序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近日,大观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仅依法保障银行 600 万元债权得以实现,也有效避免企业陷入破产危机,为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法律屏障。
2023年,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拓展经营范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为担保债务履行,某投资公司以其名下11户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盛某等三名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建设工程公司、投资公司及盛某等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且建设工程公司正处于经营关键期,若直接判决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影响职工就业,也会使担保关系出现连锁反应,不利于矛盾彻底化解。为此,承办法官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调解。调解初期,银行方态度坚决,强调债权受法律保护,要求被告全额偿还欠款及罚息;被告方坦言,企业虽有还款意愿,但受市场行情波动、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等因素影响,短期内无力一次性清偿。
法官在精准把握双方诉求后,向银行方说明强制清算对企业及担保方的连锁负面影响,建议给予企业合理的还款缓冲期间;同时,向各被告明确告知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及担保责任的法定边界,强调调解是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劝导其理性对待纠纷。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银行方理解了企业的实际难处,同意适当减免部分罚息;被告方表示愿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分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放弃部分罚息主张;若建设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银行有权对案涉11户抵押不动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盛某等三名担保人对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保障债权实现。
作者:查振宇 初审:杨春 终审: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