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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礼返还引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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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节
  • 2022-03-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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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地方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一旦发生取消婚约,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就极易发生。近日,怀宁县某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经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安庆市怀宁县某乡镇青年操某与女孩夏某在2020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开始交往。2021年9月两个人举行订婚仪式,操某向夏某家送了38888的彩礼。在订婚之后夏某发现,操某在两人恋爱期间借钱贷款买车却骗夏某车是全款买的,两个人的矛盾从此时开始,后期两个人一直缺乏沟通、交流,夏某认为操某不知上进还欺骗她,于是要求退婚。操某及其家人则要求夏某返还彩礼,并将两人之前在一起时所有消费和送的所有礼物一并归还。但夏某认为在一起时的消费是两个人共同的,拒绝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遂于2022年1月6日向怀宁县某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前,调解员深入调查,详细了解情况,并作调查笔录。经了解,双方在恋爱期间,操某为夏某购买了一只黄金手镯,花费10000元。两人交往期间出去游玩,过节买花送礼物等花费了不少钱,操某列出清单并折现总共有36900元,在订婚时操某给夏某家彩礼38888元。

随后,调解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调解中,夏某对操某给的彩礼、礼品等不予否认,但也坚持认为出去游玩、吃饭这些消费都是两个人共同享受,没有返还的理由,操某反驳说当时是因为夏某答应要跟自己结为夫妻,才和夏某出去游玩,并在过节时送花送口红等给她。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操某恋爱期间与夏某一起出去玩耍的花费、过节送的鲜花礼物、黄金手镯、订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调解员决定对双方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与操某调解时,操某称与夏某出去游玩、过节给其送花送礼物是为了与夏某结婚而做的努力,对于给夏某购买的金手镯,操某说是用来向夏某求婚的。调解员在与夏某调解时,夏某表示双方恋爱时感情较好,过节接受操某送的花和礼物是正常情侣间的行为,而且出去游玩两个人均参与,这部分花费不应返还。

察觉到现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退步的意思,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操决定只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礼金和首饰折价现金,交往过程中共同消费部分不要求夏某退还,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在调委会达成和解协议:1.金手镯经双方协商折价,归夏某所有,由夏某向操某支付现金10000元;2.夏某一次性返还操某38888元礼金;3.过节操某送的花和礼物的花费不予返还;4.操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夏某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返还彩礼的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在农村很常见。要处理好这种纠纷,关键是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所送财物哪些是赠与,哪些是法定应返还彩礼,哪些不属于返还范围;二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至少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返还的范围:1、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据此,在本案处理中,调解员依法依规,重视证据,抓住给付的一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这一关键前提,认真区别和辨明一般赠与和法定返还彩礼。最终,经过调解员的有理有据分析,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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