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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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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松县委政法委办公室
  • 2020-10-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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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2020〕4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安庆市《关于应对严峻形势突出抓好“防打保”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坝;

(四)严禁距离林地边缘水平3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野炊、点火取暖及照明;

(六)严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二)、(三)、(四)、(五)项禁火行为的,视同明火上山,一律按照上限处罚,严格执行“明火上山一律依法拘留,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批捕”的规定;违反第(六)项中“严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的,按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律处以3000元罚款。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各级禁火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电话:0556-7811158  110)。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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