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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肆意辱骂他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汪玲
  •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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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采购定制筹码币,并且明确筹码币上的印花及内容,原告于2024年9月向被告支付货款,但收到筹码币后发现,筹码币图案出现错印情况。后续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修改事宜,被告在微信中用“滚远点”“傻逼一样”等词肆意辱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态度恶劣,故主张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曾系买卖合同关系,理应友好沟通协商,但被告通过“滚远点”“傻逼一样”等侮辱性词语辱骂原告,内容不文明,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本人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网络非法外之地,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在遭遇网络辱骂等人身攻击时,公民应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依法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法律也秉持公正与比例原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必将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相当,既充分救济受害人,也防止权利的滥用。(撰稿人:汪玲 ;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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