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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孩童意外爆竹致伤 法官提醒监护尽责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王英
  •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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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二十七的午后,河边草地上的嬉笑声被一声尖锐的爆竹声打断——6岁的小李猛地捂住脖子,帽子里窜出的火苗舔舐着后颈窝,他痛苦的哭喊着。这一天,距离春节还有三天,一场由烟花爆竹引发的意外,让两个家庭的春节蒙上阴影,也留下了关于孩子安全监护的沉重警示。

爆竹入帽:一场本可避免的伤害

2024年2月6日,腊月二十七,村里的孩子们已经盼着过年的热闹。6岁的小李和同岁的小雷拿着爆竹,跑到河边的草地上“放炮”玩耍,大人们没跟着照看。嬉闹间,小雷手中点燃的爆竹飞进小李的帽子里,“砰”的一声炸响,火星瞬间点燃了帽子燃烧起来,也在小李的颈部留下了狰狞的伤口。

起初,家人带着小李在村卫生室简单处理,但伤口很快红肿化脓。几天后,孩子被送往医院,确诊为颈部二度烧伤并感染,不得不住院治疗。从2月到8月,小李的治疗从未间断:22天的消炎、反复的伤口换药、瘢痕修复手术,以及术后抗感染治疗……颈部的疼痛和疤痕,成了孩子挥之不去的阴影。

判决的背后:谁该为孩子的安全负责?

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报警,小李的家人把小雷及其父母告上宿松法院。此时小李的医疗费、护理费、瘢痕修复费等已累计2万多元。

宿松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雷不慎以鞭炮致使小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二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玩耍鞭炮且无成人看守,本身就存在风险,双方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认定小雷父母承担各项损失的80%,赔偿小李1.6万余元。

 “判决的意义,不只是厘清是非、划分责任,更希望借此提醒每一位监护人:未成年人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没有‘旁观者’。”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劝慰双方当事人,““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小孩子年纪小,防护意识弱,独自玩耍很容易出事。这件事对两个家庭来说都不好受,也希望你们往后多留心,把孩子照看好,一家人平平安安的,比什么都强。”

春节将至:这些“安全提醒”请记牢

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渐渐成为市场上的“主角”,但其背后潜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法官结合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及监护人:

请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相关规定,不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自觉选择安全、开阔、合规的燃放场地。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成年人全程看护下进行,坚决杜绝无人看管、随意燃放等行为,切勿抱有“玩一会儿没事”的侥幸心理,危险往往就在疏忽间发生。

燃放时,应远离人群、建筑物及柴草等易燃物品,严禁各类危险燃放行为。一旦不慎受伤,要立即用清水冲洗创面,并及时送医救治,切勿轻信涂牙膏、抹酱油等偏方,以免延误治疗、加重伤情。

如今,小李脖子上的疤痕慢慢淡了些,但那段伤痛经历,却成为两个家庭难以释怀的记忆。这起发生在腊月里的案件,犹如一记警钟,深刻提醒着家长们:新春佳节再热闹,也抵不过孩子的平安重要;一时的监护疏忽,或许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终身遗憾。

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是监护人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愿每一位家长都能以此为戒,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看好身边的孩子,守好阖家平安,让年味更安心、让节日更祥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撰稿人:王英;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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