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宿松长安网,宿松县委政法委员会、宿松县法学会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私猎“三有”野生动物 刑责与赔偿双重追责 ——宿松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姚丽丽
  • 2026-07-22
  • 大号 中号 小号
  •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近日,宿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夜间照明、网捕方式多次猎捕野鸡、野兔,所猎捕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或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80元。经专业鉴定,现场查获的野鸡(系环颈雉)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兔(系蒙古兔)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齐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区域生物食物链,削减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与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齐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2380元。

齐某某当庭深感悔过,对指控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赔偿。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野生动物。无论是天上飞的、地上跑的,只要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狩猎、杀害、收购、运输或出售。切勿因个人猎奇心理或不良嗜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代价。(撰稿人:姚丽丽;审稿人:汪松涛)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12-2014 中共安庆市宿松县委政法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皖ICP备1202074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274号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东北新城政务新区政务2号楼4楼 电话:0556-7821488 技术支持:安庆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