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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成功审结宿松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案件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汪玲
  •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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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宿松法院成功审结宿松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案件。承办法官多方沟通协调,兼顾各方权益,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刘某向某知名汽车金融公司贷款16万元购置车辆,并办理抵押登记。刘某偿还部分贷款后停止还款,汽车金融公司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刘某已于2024年2月死亡。汽车金融公司遂将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各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汽车金融公司继而向法院申请指定某村委会担任刘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以遗产清偿案涉债务。某村民委员会表示,并不掌握刘某的财产线索与财产去向,也没有充足人力、精力接管处置案涉遗产,存在较大顾虑。

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目的在于妥善处理死者身后债权债务,妥善保障各方权益。实践中,基层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往往面临信息不清、人力不足等现实难题。承办法官坚持纠纷实质性化解导向,多渠道调解。

一方面积极对接村委会,厘清村委会职责边界,充分听取村委会现实困难,详细释明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消除村委会现实顾虑。经过沟通,村委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协助对接刘某家属开展财产相关协调工作。一方面联系刘某家属,融法理于情理,释明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与利害后果,引导家属正视死者遗留债务问题。同时立足案件客观情况,与汽车金融公司充分沟通,探寻高效可行的纠纷解决路径,力求避免繁琐的遗产处置程序,及时实现合理诉求。经过多轮协调,各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汽车金融公司主动申请撤诉。

该案系宿松法院审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的妥善处理,既是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本地司法实践的一次有益探索,更是一次实现多方权益和谐共存的生动表现。(撰稿人:汪玲;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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