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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大打出手 一人轻伤一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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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松县委政法委办公室
  • 2020-04-1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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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沈某甲因琐事与其妹妹沈某乙发生厮打,致沈某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甲母亲家中因琐事与妹妹沈某乙发生纠纷,双方揪打过程中,沈某甲从桌上拿起开水瓶将开水从被害人沈某乙的头部淋下,导致沈某乙头部、脸部、背部和腿部等部位烫伤。沈某乙随即用锅铲还击,双方揪打在一起邻居将二人拉开后,沈某乙捡起地上的开水瓶朝沈某甲身上泼洒开水,导致沈某甲脸部、手部烫伤。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获取沈某乙谅解,可从轻处罚。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沈某甲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姐妹本应亲如手足,相互扶持,遇到问题要冷静协商,共同面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会伤害彼此的感情,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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