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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预付消费起纠纷,商家迁址谁买单?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夏新阳
  •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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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消费市场中,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十分普遍。这种模式虽能带来一定的折扣优惠,但一旦遇到商家经营不善、门店搬迁甚至“跑路”等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面临巨大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以此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市民王女士在某连锁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储值会员卡,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该卡可在该品牌旗下所有门店通用。然而,2025年3月,王女士再次前往常去的美容院门店消费时,发现该门店已大门紧闭,门口张贴着“店铺搬迁,请前往距离此处5公里的另一分店消费”的通知。

王女士前往通知所示的新地址后发现,该分店位置偏远,交通极为不便。王女士认为,原店铺关闭导致自己消费成本大幅增加,遂与商家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剩余的3200元余额。美容院则辩称,会员卡章程中已注明“本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且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并未违约,拒绝退费。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该美容院诉至宿松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王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了“概不退款”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该“概不退款”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此外,美容院未经协商擅自关闭王女士办理会员卡时的服务网点,导致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王女士的消费成本和时间成本,实质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美容院向王女士退还卡内剩余金额3200元。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纠纷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结合上述案例,法官向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提出以下提醒:

1.预付消费需理性,口头承诺要留痕。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应充分考察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度。切勿被销售人员的“低价”“折扣”冲昏头脑,一次性充值过大金额。对于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内容、退费条件等,应要求写入书面合同,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合同协议等关键证据。

2.警惕“霸王条款”,依法维护权益。

商家单方规定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内容,通常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勇敢说“不”。

3.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消费者有权解约。

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的经营地点、服务环境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因素。若商家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或停止服务,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明显不便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余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撰稿人:夏新阳;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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