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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网购商品实为认证注销产品?法院判赔三倍价款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王英
  •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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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购37盒“有机山茶油”发现认证已注销,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朱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从某油脂公司(下称“B公司”)购买了37盒山茶油。购买时,平台商品页面、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客服也明确告知“为有机产品”。朱某计划将山茶油用于赠送,后查询发现,B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已于购买前被国家认证机构注销,且此后未重新获得认证,涉案产品并非有机产品。

朱某认为B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同时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宿松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在有机产品认证已注销的情况下,仍在产品包装及销售页面标注“有机产品”标识,客服亦作虚假陈述,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关于网络平台,因其已提供B公司真实信息,并在纠纷发生后及时下架、屏蔽涉案商品,已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宿松法院判决B公司向朱某退还货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驳回朱某对网络平台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一是经营者(商家)要守住“合规红线”,避免“欺诈风险”。严格核查认证有效性:涉及“有机”“绿色”等认证类产品到期或注销后,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不得在包装、宣传中继续标注,避免“虚假宣传”;规范宣传与客服话术:商品页面、广告及客服沟通中,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认证信息,确保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

二是消费者要擦亮“维权双眼”,理性消费更要依法维权。主动核查认证有效性:购买标注“有机”“绿色”等认证的产品时,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输入产品包装上的认证编号或企业名称,查询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购买“注销后仍标称认证”的商品;留存关键证据防纠纷:下单时截图保存商品页面的认证信息、宣传描述(如“交易快照”),保留与客服的沟通记录、产品包装及标识照片,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依法主张权益:若遇到虚假宣传,可向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等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理性消费。

三是理性选择平台与商家,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售后机制完善的平台,购买前查看商家营业执照、相关认证文件;若发现虚假宣传,可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和图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撰稿人:王英;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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