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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职业打假人的“退一赔十”,法院怎么判?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林欣然
  •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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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他们是“啄木鸟”,也有人质疑其“以假牟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注重规制滥用权利、恶意索赔行为。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至6月间,胡某先后多次大量在某电商平台及线下超市购买某品牌保健品、预包装食品,共支付价款约8000元。购买后,胡某以部分商品无中文标签、营养成分标示不规范等为由,主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按价款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万元。

胡某此前已在全国多地提起多起类似诉讼,部分商家以“胡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同类商品,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以索赔为主要目的,不宜认定为普通消费者。案涉食品标签确有不规范之处,但胡某无法证明标签问题影响食品安全或造成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胡某货款8000元,胡某同时返还相应食品;经营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胡某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消费者法律惩罚性赔偿旨在遏制违法,而非提供“营利工具”。以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诉求难获完全支持。维权应依法、有度,注意保留证据,区分“打假”与“敲诈勒索”的法律红线。

对经营者应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尤其是进口食品标签规范。面对职业索赔,若自身违法应主动担责;若遇恶意要挟,应固定证据并报警或诉讼,切勿“花钱买平安”。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撰稿人:林欣然;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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