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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责任不可缺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邓一秀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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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消费者小甲不慎在某经营场所摔倒,导致腰椎受伤,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小甲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已经铺设防滑,尽到了安全的责任,小甲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小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区域为被告经营场所,属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小甲摔伤前已经铺设好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履行安全告知及保障义务,是导致小甲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甲作为成年人未尽一般注意义务,自行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小甲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不能打折。

  1. 义务范围全覆盖:商场、超市、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区域,包括通道、电梯、卫生间、出入口等,均属安全保障范畴。
  2. 责任标准清晰:经营者应保持场所设施完好、地面干燥防滑、危险区域警示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保洁、维修、装修等产生风险的,必须提前设置醒目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
  3. 责任边界明确:因经营者管理疏漏直接致损,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损,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依法追偿。
  4. 举证导向明确:发生损害后,经营者应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

经营者要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巡检设施设备,及时排查地面湿滑、通道堵塞、设施破损等隐患。在保洁维修、雨雪天气等特殊场景,务必先警示、再作业、勤巡查。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消费者受伤后及时救助、固定证据、友好协商,主动化解纠纷。

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注意观察环境,避开危险区域,遵守场所安全提示。遭遇人身、财产损害时,及时拍照录像、保存医疗票据、消费凭证、监控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12315、消协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安全消费始于心,依法维权践于行。让我们共筑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守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撰稿人:邓一秀;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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