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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兹法苑】 高龄老人从养老机构走失身亡谁担责?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贺书唯
  •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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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5年7月8日凌晨5点多,一位92岁高龄老人从宿松县某养老服务中心走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8点左右查房时未发现老人身影,遂电话通知老人家属。后经多方寻找均无果。直至2025年11月9日发现老人已意外死亡。宿松县某养老服务中心系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养老服务。老人家属与被告某养老服务中心签订了《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服务对象为该老人。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到宿松法院。

调查处理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家属与某养老服务中心签订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老人家属已按照约定交纳了服务费,某养老服务中心应依约提供妥善的日常照料及看护服务。

某养老服务中心对入住老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管理义务,是导致老人走失身亡的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老人年事已高,其自身年龄、身体状况亦是导致其意外死亡的因素。故由原告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宿松县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与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官提醒

1、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迎来发展高峰期。养老机构的主要义务即履行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保障入住老人的身心健康。养老机构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关注老人身体健康的同时关注老人的精神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同时,提醒子女,养老机构负责的是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及安全事项,作为子女更应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通过电话、视频、探视等多种方式对父母进行慰问和陪伴,不能将所有监护职责交由养老机构承担。(撰稿人:贺书唯;审核人:汪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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