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7月10日晚,张阿姨前往某超市购物,20时14分02秒,一名小孩在两货架间的过道上呕吐,呕吐物遗撒于地面。小孩父亲即刻找到工作人员反映该情况,期间其他两位顾客经过时看到地面呕吐物绕开货架行走。20时15分04秒,张阿姨在挑选商品时,踩到呕吐物,不慎摔倒后受伤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起诉到宿松法院。
调查处理
经查,现场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周边货架均没有超市工作人员,表明超市未尽到持续的管理义务;超市虽存在不清洁的情况,但也并不必然导致在该超市内购物的顾客滑倒受伤,张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对日常生活中常见风险的基本认知和防范能力,其自身也应谨慎观察并注意地面情况。综合案情,认定超市应对张阿姨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对超市、商场经营者来说,不能抱有“事发太快来不及清理就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日常定时巡逻、主动排查地面水渍、杂物是分内责任,不能等顾客发现隐患再来通知工作人员。就算是其他顾客造成地面危险,只要经营者没能做好常态化巡查,没能及时消除隐患,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赔付后可向造成隐患的第三方追责。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外出购物也要留心脚下路况,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走路分心、没有留意地面异物不慎摔倒,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能认为只要在超市受伤,所有损失都该商家全额承担。(撰稿人:汪玲;审核人:汪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