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我把工资全要回来了!”拿到全部案款的陶某,向执行法官连连道谢。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巧用《预处罚通知书》的“柔性震慑”手段,圆满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为劳动者陶某全额追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2025年,陶某入职桐城市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四个月后,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款项久拖不付。陶某多次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支付陶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生效后,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案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在公司负责人态度消极、试图拖延时,法院依法送达《预处罚通知书》,给予其履行宽限期并明确警告:逾期不履行将面临正式处罚。在司法“预警”压力下,公司负责人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主动将全部案款汇入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签合同”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会引发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妥善保管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