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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件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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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远
  • 2024-04-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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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等三人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高某、张某强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曾系桐城市恶势力组织一般成员,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高某频繁接触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21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张某强、方某及许某甲(案发时未满14周岁)等未成年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高某为主要纠集者,张某强、方某、许某甲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桐城市内针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强奸、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在桐城市内共实施了强奸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盗窃犯罪1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1起。高某单独实施强奸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8起;张某强单独实施强奸犯罪2起、销赃违法事实1起;方某单独实施单独盗窃犯罪3起、销赃违法事实1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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