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婚前财产购置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很普遍,一方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有什么区别呢?8月22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沈某与林某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以其婚前个人存款于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沈某与林某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冷淡。沈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也没有得到改善。此次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总结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分割。林某称房产虽是婚后添置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系其本人婚前存款全额购买,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沈某坚持认为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该房产权属,承办法官向二人释法明理,婚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婚前财产购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承办法官还列举了相关案例,为便于当事人理解,耐心调解化堵为疏。双方最终就房产权属及房款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二人调解离婚,为过去的感情画上圆满的句号,双方踏上新的人生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