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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双港法庭:首次使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顺利调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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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文生
  • 2023-10-3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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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以解决因当事人不到庭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问题。

原告杜某某诉状中称,2018年5月,被告汪某某承揽了工地工程,随后被告汪某某雇佣原告(原告又约集几名工友)在工地做装修。劳务期间,被告汪某某并没有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结束后,被告汪某某还欠原告劳务费24325元。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汪某某表示自己仅是中间介绍人,工程并非其承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法官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被告汪某某确实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且条据并非是欠条,条据上显示两个人的笔迹,原告代理人对此情况也不知晓具体原因,如果径直从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虽然合乎法律程序,但并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遂通过被告汪某某提供的实际承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查清了实际承包人的身份信息并追加其为本案第二被告,并书面发出通知,要求三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杜某某、被告汪某某及实际承包人王某某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到庭,使得法庭对有关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查清。庭审结束后,法官运用“六尺巷调解法”,从“法、理、情”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意见,实际承包人王某某当场将剩余的劳务工资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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