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纠纷,经桐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崔某每月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1500元。崔某于2022年9月起没有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张某于2023 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崔某,敦促其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崔某几次爽约不来,并直接拒接法官电话。11月17日,执行法官前往崔某家中对其进行上门拘传。迫于法律威慑,同时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崔某给付了部分抚养费,并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