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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助力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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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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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周某哲雇佣丁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清理、铺砖、粉刷等劳务工作。2019年2月20日,周某哲向丁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丁某60000元,但欠条落款签名为“周某喆”,后周某哲仅支付2000元。2022年3月1日,丁某向法院起诉周某哲,但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为“周某喆”。庭审时,周某哲因在外地并未到庭,加上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喆与周某哲系同一人,无奈之下丁某只能向法院申请撤诉。

撤诉后,丁某向检察院请求帮助。在得知丁某的难处后,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周某哲。次日,检察官、丁某代理律师与周某哲在一起进行了谈话,检察官耐心地做周某哲思想工作,周某哲最终表示周某喆是其曾用名,认可欠条是自己出具,并手写了一份分期还款计划,丁某也认可该份还款计划。

至此,丁某索要劳动报酬的障碍已经解决,若周某哲未按时还款,丁某可就该分期还款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后,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助力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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