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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审结征地补偿费案,保障“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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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琼
  • 2023-08-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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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仍然存在,那么嫁出去的女儿能否分得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呢?近日,双港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该案中原告潘某某系双港镇某村民组村民,2012年原告与本村另一村民组的汪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娘家居住生活较多,未将其户口迁出,也未在夫家村民组分得土地。后因政府开发征用了原告户口所在地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该村民组其他成员均分得了土地补偿款,但该村民组通过村民成员投票形式决定“出嫁女户口在家的一律不享受分配土地转让补偿金”,拒绝向原告潘某某发放征地补偿款。潘某某在多次向村民组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未果后诉至法庭。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某是被告村民组成员,其婚后户籍一直未迁移,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应当认定其仍具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有成员权益,获得与被告村民组成员同等分配征得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村民小组拒绝向原告分配应得的份额,显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关于出嫁女能否分得农村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核心在于该出嫁女是否具备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嫁女”户籍未迁出的,其在娘家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享受法律保护,不因出嫁而影响妇女享有土地征收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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