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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累犯张某某盗窃再次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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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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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湖县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1.50元,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自枞阳县乘车至太湖县,后来到太湖县晋熙镇龙山路一山货店附近。7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张某某在该山货店对面工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头及一块石头,使用水泥砖头和石头砸破该店右侧玻璃门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店内(系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柜台里价值1193元的香烟盗走。案发后,被盗的其中五盒软盒中华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1193元,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实施盗窃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且有多次盗窃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已追回了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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