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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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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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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并当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李某一、李某二( 均已判决)合伙成立了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等业务。2018年10月份左右,两人商议开发一款商城软件(后取名为“聚拍拍”),以“托管购买”虚假产品短期内给予高额返利为诱饵,同时设置推广奖励诱使他人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吸引会员到该“商城”上投资。该软件于同年11月份上线后因推广效果不好,李某二就在微信上找到被告人肖某某以2250元人民币叫其制作宣传广告,肖某某明知“聚拍拍”网络商城系骗人投资软件仍按照其要求制作了该网络商城的虚假宣传视频及广告,后又以18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材料。后李某二等人即用肖某某制作的虚假视频及广告对“聚拍拍”网络商城进行宣传,并以某科技公司名义注册了该网络商城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聚拍拍”网络商城上线至案发,吸引了2336人投资共计9606324.36元,期间最高集资额为7631344.3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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