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欢迎访问太湖长安网,太湖县委政法委员会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建设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致人受伤 谁来赔偿?

  • 本站
  • 倪敏
  • 2022-08-16 08:21
  • 大号 中号 小号
  • 打印

电动车因其经济环保及便捷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电动车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到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近期审理了一起被告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交通事故并作出了判决。

2021年11月,未满16周岁的A驾驶电动车出行时,与迎面B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B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B因事故住院受伤,花去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三万多元。

A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六周岁,且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B受伤,应按责承担侵权责任。但A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学生且无财产,其父对其未尽到监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由A的监护人A父按责赔偿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两万多元。

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车时发生紧急情况,安全问题无法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监护人也应履行监护职责,告诫家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违规上路行车,降低安全隐患风险,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发生。

Copyright © 2012-2014 中共安庆市太湖县委政法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皖ICP备1202074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274号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普贤路3号 电话:0556-4162618 技术支持:安庆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