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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的也是大案件 审调结合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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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敏
  • 2022-08-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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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方车损的赔偿款,我儿子委托我送过来。真的不好意思,这个事情拖这么久。”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叶某的父亲对太湖县法院徐桥法庭的法官说道。

  原来,在2022年5月份,被告叶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原告黄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黄某驾驶的车辆产生位移,又与同向陈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碰,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叶某共同前往太湖县某汽车服务公司对黄某的车辆进行维修,经某汽车服务公司确认黄某车辆需要维修的项目和费用后,叶某因其驾驶的车辆未购买车辆保险,表示愿意自己掏腰包照价赔偿,并在定损单上签字。但是车辆维修好后,叶某迟迟未支付6000多元的维修费,黄某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法律关系明确,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诉前调解的形式处理案件。调解员在了解原告黄某的诉求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与被告叶某取得了联系,叶某认可了案件事实并向法院承诺两周后还款,叶某对还款时间无异议,表示如果对方按时还款,可以不走诉讼程序。但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据黄某反映,叶某并未还款。经调解员与叶某多次沟通,叶某还是没有向黄某给付车辆维修款。为及时维护原告黄某的合法权益,该案便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经过立案、受理、传票传唤、举证期限后,被告叶某未出庭应诉。承办法官在将判决书拟好未发的情况下,考虑到案件还有调解的可能性,利用休息时间多次与叶某及其父亲电联、面谈,释法明理,引导对方积极履行义务,终于发生了前面的一幕。原告黄某的诉求及时兑现,表示满意,本案也以原告撤诉结案。

  太湖县法院坚持诉源治理,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不管标的大小,能调则调,节省原、被告的时间、精力,力争减轻当事人诉累,始终秉持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的理念,帮助当事人息诉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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