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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致人损伤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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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明军
  • 2022-09-0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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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狗狗是看家护院的一把好手,但咬伤他人也时有发生。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平息了纷争,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张某民为同村村民。2022年8月22日,原告驾驶电动车经过被告住宅门前时,被告家饲养的狗从院子里跑了出来,将骑车路过的原告左脚咬伤。事发后,原告进行了住院治疗。因双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费等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认为本案是发生在邻里之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情不复杂,案涉标的亦不大,除要做好法律适用与解释工作外,更需要注意的是邻里矛盾的化解,故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与当事人沟通,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存有疑虑,承办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对被告释法析理,并向其宣传市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精神,让被告明白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同时积极争取原告的谅解,最终双方以20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看家犬,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致人损伤,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动物陪伴的同时,还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文明饲养,加强对动物的看护和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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