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法院顺利办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因承建太湖县某工程,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并注明了具体数量及总价以实际供货单数量为准。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方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为9050920元。被告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对所欠货款予以对账,经被告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1日止,共欠原告货款13709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给被告打电话,了解案情、询问其调解意愿,被告表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需要对账,请求给予一定的时间,然后再回话,后被告联系法官,表示欠款金额属实,但公司目前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法官帮忙做工作,争取更长的付款时间,法官后来多次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沟通,希望原告给予多一点时间,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此案圆满结案。
本案涉案标的较大,只是在付款时间上双方有争议,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后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作者:张瑜 初审:徐长松 终审:鲁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