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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被“卡”上学难   法官出马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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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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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经常有父母一方为了能陪伴参与子女成长而争夺抚养权。那么,能否为了争夺抚养权而牺牲子女权益呢?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父母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于2019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张某(化名)抚养,父亲王某(化名)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母亲多次找王某协商,希望其配合协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由于王某拒绝张某使用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就读小学,不得不一直在私立幼儿园读书,加之生活学习开支增加,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及配合迁移户口。

受理该案后,法官找到王某调解此事,王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同时提出想争取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不愿将原告的户口迁出。开庭审理后,法官结合原、被告的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等基本情况,认为原告父亲王某已再婚生子,且家中长辈生病需要照顾,经济能力有限,客观上并不具备变更原告抚养权的条件,遂再次就迁移户口事宜进行调解,希望王某为小孩学习教育考虑,主动配合其迁移户口,但王某仍不同意。考虑到小孩就学问题,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说明相关情况,询问诉讼离婚迁移户口所需资料及流程。庭审当日下午,张某带着相关材料,在辖区派出所的联动配合下,顺利完成原告的户口迁移手续,小孩的就学难问题迅速有效的得到了解决。

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因此消失,父母不能因自己主观意愿影响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太湖法院徐桥法庭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案件时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化解当事人矛盾,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父母经济条件等因素,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权益的原则出发解决问题,切实把当事人的家事当成法院的家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用实际行动解决群众的难题。(作者:倪敏 初审:李国文  李冬旭  终审:鲁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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