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个人情绪放火,太湖一男子一审被判刑
2022年4月1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阳某犯放火罪一案,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0月5日,被告人为发泄个人情绪,携带蘸有柴油的棉绒球及打火机前往甘某家,将甘某家玻璃门推开一条缝隙,将点燃的棉绒球塞进玻璃门后迅速逃离现场,由于被甘某妻子及时发现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另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这次庭审安排在徐桥法庭开庭,是为了方便年事已高的被告人出庭应诉,这也是该院践行“一改两为”工作的具体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