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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赠与行为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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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碧玉
  • 2022-04-1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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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将案件标的款打到了太湖法院账户。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陈某与金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于2021年4月清明节期间见面。2021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金某转账20000元,2021年6月5日,金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返还给陈某。2021年6月8日,陈某与金某以金某的名义在安庆市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9600元由陈某支付,双方开始在某市租房同居。2021年 6月11日,陈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112000元,从中国银行取款78079.3元。金某向陈某出具一张收到陈某求婚定金200000元的收条。2021年6月13日,金某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汽车,裸车价格175000元。2021年8月12日,王某向太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某赠与金某财产行为无效,由金某向王某返还200000元。2021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予以谴责。本案中陈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陈某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金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金某应向王某返还受赠的共有财产。

该案系太湖法院首例女性起诉其丈夫及与其丈夫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要求确认赠与财产行为无效并由“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例,对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一是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该院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二是该案告诫成年男女应当恪守道德底线,维护公序良俗,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决杜绝婚外情;三是该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倡导树立文明家庭观的信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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