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敲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槌。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晚,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100ml。望江县检察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和被告人周某某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庭审中,在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后,独任法官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并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宿华、张琳、周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