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款,机动车一方赔偿伤者近50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6年10月16日,胡某驾驶由檀某所有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崔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崔某受伤、车辆损坏。崔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重型)等,住院治疗近1年,花费医药费高达82余万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崔某被评定为三级、七级、十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驾驶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望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胡某、保险公司分别已付给崔某2万、50万元。崔某为维权,将胡某、保险公司诉至望江法院,要求赔偿200余万元(含已付款)。
望江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通过调解快速审理,于是在对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从伤者伤情及后续医疗、责任划分、投保险种与限额等方面向胡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负责人释法明理。如调解不成,法院将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虽与调解结果无异,但对于公司信誉、形象、业务发展有一定影响。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崔某与保险公司双方继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并将协议内容上报公司,法院会及时跟进督促保险公司赔偿款的支付。对于超出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赔偿款,在法院耐心开导、释明后,征得崔某及其近亲属同意,最终决定由胡某赔偿崔某46万元,至此,该案纠纷圆满解决。(文:杨济勇 核:周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