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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 法律岂容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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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迎江检察院
  • 2018-05-2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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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纠纷,竟随意殴打他人。5月24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甘某、金某某等九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案件在迎江法院公开审理。
  2017年8月25日22时许,在本市西围墙蓝色港湾KTV,被告人金某某、季某和丁某到被告人甘某、严某等人所在的包间敬酒,双方因言语之间发生矛盾,金某某、季某和丁某先后手持啤酒瓶将严某头部打破。随后,被告人严某和甘某跑出KTV,金某某、季某、丁某等人追至西围墙西一巷,对甘某进行了殴打,甘某手持凶器将金某某、季某、丁某戳伤后跑至龙山路口98号与被告人严某等人汇合,由甘某、严某等人手持工具对尾随而至的金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季某持砍刀、刘某持短矛赶到,甘超等人开车迅速逃离。被告人金某、范某、李某某持工具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金某某、季某、丁某三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严某、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人思路清晰,围绕案件关键事实,有针对性地逐一讯问,尤其对该院追诉的4名漏犯重点示证,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9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最后法院采纳了该院全部指控意见,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充分利用公诉权、法律监督权,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活动,坚持“打准打实”,准确定罪量刑,力争通过依法打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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