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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审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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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迎江法院
  • 2018-09-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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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益、许某、吴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益、许某、叶某、汪某、柯某某、金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审,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对被告人陈某益、许某、汪某(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201818日三义水产市场开业,凌晨2时许,为劝说水师营水产市场的商户搬至三义水产市场,被告人陈某益通过许某纠集吴某、程某等人开了六部汽车至水师营水产市场,由陈某益授意将车辆停在宜飞水产门口,并让许某、吴某、程某等人换上印有“特勤”字样的服装在建设路和沿江路口拦截前来买鱼的商贩,让鱼贩去三义市场,期间陈某益通过带人围住商铺、扬言强行买鱼的方式阻止宜飞水产做生意,并和宜飞水产金仁祥发生推搡拉扯,之后吴某、程某等人追逐围观群众,上述行为影响宜飞水产等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早上五点左右。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2017619日下午,因想承接安庆市老峰镇环城东路工地土方回填项目,吴某(已判决)带人至小岗桥工地拦停工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的被告人叶某电话通知工地负责人陈某益到场,陈某益与吴某交涉后双方离开现场,之后吴某又带人至老峰镇环城东路工地拦停施工车辆,叶某邀集许某并让其带人来工地,许某邀集汪某,陈某益邀集柯某春,之后柯某春驾驶白色雪佛兰轿车,陈某益驾驶奥迪Q7轿车,许某驾驶宝马轿车带了汪某、金某某等人至老峰镇环城东路工地。陈某益与吴某交涉未果后,许某带人从陈某益的宝马轿车、柯某春的雪佛兰轿车内拿出矛、砍刀、钢管等工具,金某某拿砍刀、许某拿短矛、汪某随身携带一把尼泊尔军刀,之后罗某带十几人持刀、矛、气枪等工具赶至工地将许某等人冲散,罗某等人围住宝马轿车并对车辆进行打砸,陈某益开奥迪Q7将罗某撞倒,之后驾车离开,许某趁机驾驶宝马轿车带汪某、金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益通过许某纠集程某、吴某等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追逐、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益伙同许某、叶某、柯某春、汪某、金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陈谋益、许某、柯某春、汪某、金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六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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