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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开庭审理涉十三人寻衅滋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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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2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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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上午,一场涉及13名被告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审,案经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12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鹏以与江海洋某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明知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和江海洋Z船船主在公安机关接受问询、调解的情况下,纠集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某等、王某鹤、刘某某等十二人在华阳大轮码头集合,朱某鹏分发给到场人员每人一包中华香烟,后众人乘坐刘某驾驶的丰运X船,出发至华阳河口娘娘庙白浮附近水域拦截并强登正常航行的江海洋Z船。江海洋某船船员郭某等人使用船载消防水枪对丰运X船喷射,阻止该船靠近。丰运X船遂在江海洋Z船左舷中间甲板位置靠档,除刘某某外,朱某鹏等十二人均登上江海洋Z船。朱某鹏等十二人登上江海洋Z船后,在该船甲板及工具间内拿取钢筋、钢管、砖头、铁锹等工具打砸该船一至四楼及驾驶室门窗玻璃,并至机舱拨动船右机油泵,致使该船右机转速表下降、航行异常。随后朱某鹏等人通过船内楼梯进入四楼驾驶室。王某手持钢筋击打郭某、任某某背部,刘某某、汪某某将任某某控制在驾驶室角落,高某手抱方枕木击落郭强手中灭火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朱某鹏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郭某左尺骨鹰嘴骨折(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前述冲突过程中,江海洋Z船长时间无人驾驶,安庆海事交管中心持续发布该水域航行预警通告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鹏、王某、高某、刘某某、汪某某等十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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