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法院:醉酒驾驶撞坏小区公共设施 一审获刑拘役三个月
3月1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韦某危险驾驶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港口路进入某小区东门时,碰撞小区门口防护栏,造成防护栏及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韦某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