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就在法庭宣判当天,被告人主动交出房屋钥匙,履行了相关义务。该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陶某甲、汪某乙诉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2017)皖08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迁出 2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 83号谐水湾某室房屋,并将该房交付原告陶某甲、汪某乙。丁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20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 年9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向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丁某某迁出上述房屋。2018 年3月2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丁某某在 2018 年4月10 日之前搬离前述房屋。2018年5月至 2019年1月期间,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次找丁某某谈话,要求其搬出房屋,丁某某以判决不公、要求笔迹鉴定、起诉公证处等理由,拒不搬出房屋。
2019 年1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2021年1月28 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申请书等文书笔迹予以鉴定,证实该文书中丁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直至案发,丁某某仍未搬出房屋。
另查明,丁某某因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再审和监督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丁某某的再审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丁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年8月23日,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丁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陶某甲、汪某乙。陶某甲、汪某乙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案件已生效,且其再审、监督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已将判决所涉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陶某甲、汪某乙,并获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