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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难追责 法院调解止纷争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胡璨
  •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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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吴某系安庆市某小区的业主。2022年6月4日20时许,其停于小区单元楼下的低速四轮电动车被从天而降的南瓜砸中,造成电动车严重损坏并为此支付维修费用2700元。当日,吴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因缺乏相关证据,公安部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无奈之下,吴某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并同意诉前调解。

 迎江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接收案件后,通过实地查勘及与当事人沟通,并结合民法典中有关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因调解不成可能增加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

经多轮沟通,物业公司承诺将抓紧时间完善管理瑕疵,双方也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即时履行,吴某遂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法院提醒】

 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防止高空抛物有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可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出手拦截高空抛物。这一规定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当然,能确定直接侵权人的,具体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胡璨 审核人:何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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